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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人:浑江区办税服务厅 尹啟名
政策速递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你问我答
问:保障性住房是否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不需要,国税发〔2010〕53号文没有规定保障性住房规定最低预征率,因此各地区的规定不同,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出台地方性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就保障性住房预缴土地增值税,比如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武汉市。但小部分地区规定保障性住房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比如潮州市规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规定: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按30%的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批主题教育
主题教育的全称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第二批主题教育的主题主线和根本任务
牢牢把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主题主线和根本任务,充分借鉴运用第一批主题教育的成功经验,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更加注重理论武装、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更加注重强基固本、更加注重统筹协调、更加注重领导指导,坚持同第一批主题教育做好“责任、机制、督导、整改、成果”衔接联动,坚持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建章立制等重点措施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全面落实“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的重要要求。
枫桥式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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