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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关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相关产品
01蔬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根据上述规定,蔬菜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但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规定的范围,只能在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不能免征增值税。
02部分鲜活肉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列举的畜牧产品和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12〕75号文件列举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3种子、种苗
财税字〔1995〕52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类植物类第(十一)项其他植物中包括种子、树苗,第二类动物类第(一)项水产品包括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种苗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4饲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
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的“国内环节”如何理解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26日的对于“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也免征增值税?”的回复意见。
问题内容:
财税〔2001〕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纳税人销售财税〔2001〕121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免税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此外,免税的饲料产品还包括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以及精料补充料,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05农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膜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根据上述规定,农膜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6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根据上述规定,有机肥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7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问:为什么我收到了一张数电发票平台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却在【抵扣类勾选】模块查询不到?
答:由于数电发票的标签属性,销售方需先授权为农产品收购企业/自产农产品者,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时,选择【农产品收购】/【自产农产品销售】标签,此数电发票购买方才可以抵扣勾选。
主题教育要着力解决这6方面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意见》指出,主题教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着力解决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理论学习方面
主要是学风不纯不正,学习不走心不深入不系统,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存在差距和不足。
2.政治素质方面
主要是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够强,信仰信念淡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到位,不顾大局、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
3.能力本领方面
主要是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群众工作、应对风险挑战的本领不够强,缺乏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4.担当作为方面
主要是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缺乏担责意识,缺乏斗争精神,遇事明哲保身,“躺平”不作为,不敢动真碰硬,不敢攻坚克难,存在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上推下卸、推拖躲绕,奉行利己主义。
5.工作作风方面
主要是宗旨意识和群众感情淡漠,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调查研究不经常、不深入,对迅速变化的客观实际和群众冷暖了解不深、感知不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简单化、“一刀切”,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6.廉洁自律方面
主要是纪法意识淡薄,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不强,顶风违纪现象仍有发生,利用权力和影响力谋私贪腐,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等。
总体目标
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要以“党建引领不动摇、更坚定,依法治税不走样、更规范,税费服务不缺位、更智能,矛盾化解不上交、更和谐,队伍平安不出事、更有为”为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分批的建设步骤,自2023年9月起,各省级税务局每年要推动建成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力争2026年底前基本覆盖。 通过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建设,努力在当地树立起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走在前列”党建标杆、“精确执法”法治标杆、“智能快享”服务标杆、“矛盾化解”治理标杆和“向上向善”带队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