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相关问题怎么处理

Light of dawn
创建于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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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务中所谓“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货物流(或劳务流)保持一致,具体来说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受票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也就是说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保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三流统一”。

我们来看下“三流一致”的源头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当时的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仍然是在强调“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

那三流不一致,是不是一定构成虚开呢?

比如甲公司的业务员小帅出差去了北京,期间发生住宿费1000元,小帅直接用微信支付,并取得了抬头是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专票能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上对住宿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给出了这样的解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政策上看,192号文其实规定的是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

虽然“三流不一致”,并不一定构成虚开,但是“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关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通常企业存在“三流不一致”也会成为税务的稽查重点。

说一个财税圈非常爱引用的稽查案例:

制造商天津风电叶片公司销售风电叶片给中间商大安风电设备公司,该风电设备公司又把叶片销售给东方风电公司(销售方),最后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把组装好的风电设备销售给发电厂。

从商业逻辑来看没有任何问题,但稽查人员获取了东方风电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取得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通过对有关账户和相关凭证一一展开分析,发现该公司从大安风电设备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大安风电设备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非开票单位天津风电叶片公司账上。并且发现东方风电公司、大安风电设备公司和天津风电叶片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

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东方风电公司向大安风电设备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450.75万元。其余款项2376.03万元直接支付给天津风电叶片公司。稽查人员分别从开票、受票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展开协查取证,并向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货款取得与支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实际交易记录,认为东方风电公司违规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最后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这个依据的就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开票方大安风电设备公司与收款方天津风电叶片公司不一致,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很多人说,我业务真实,交易真实,就是因为抵债就剥夺我的抵扣权利,这条规定是否过于严苛?出台这么一个非常流于形式的规定,主要和当时的增值税征管背景相关,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征管难度。随着征管手段的加强,看重形式的条款都会逐步废止或者被替代,但目前192号中的这条规定仍然有效。

基于这个前提,在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抵扣进项税额,往往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进行解决。那么应该如何签订呢?

1. 明确各方责任:三方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支付、信息的提供等。在这种情况下,最关键一点是确保合同详细周全,符合合同构成要素,协议中每一个关键条款都需要考虑周全。

2. 要警惕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形: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下的资金流不一致,各方均应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并有效执行,并完善相关交易及付款流程,加强代付行为交易链条的控制及管理,保证资金流、标的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建议付款方在转账附言上注明合同签订方名称、表明委托代付的事实情况,业务人员及时与财务人员核实代付对象与实际对象的关系,并与对方取得相关委托确认,明确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交易往来频繁,应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将交易记录与付款记录与实际交易方进行确认。除此还需要设定支付方式和时间,为了解决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可以在协议中设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如设定预付款、设定支付期限等。

3. 设定风险控制机制:由于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风险的产生,因此在协议中应设定风险控制机制,如设定违约责任、设定风险分担方式等。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解决信息流不同步的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如设定信息共享平台、设定信息共享的方式和频率等。

5. 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在协议中应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如设定仲裁、设定诉讼等。除此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最好能够获取法律支持,如请律师参与协议的起草和审查,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结】

在日常征管中判定虚开,不得抵扣,还是以业务实质为主,而且现在的征管手段,我们税务其实有能力腾出更多精力去查询业务本质,在日常工作中,如果涉及三流不一致,核心把握销售方、开票方与收款方一致,这个要点,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数据来源亿企学会 税小筱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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