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9日,朱先生驾驶半挂牵引汽车被邵先生驾驶的机动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及邵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因邵先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故邵先生负全责。朱先生因自己是无责方,未有报保险处理,全责方邵先生医疗费用共3000元。后续理赔中保险公司联系无责方朱先生告知需用其交强险进行无责赔付,让其配合报案理赔,朱先生对此不理解,认为交警划分自己无责,自己就不需要赔付对方。经保险公司的沟通解释,朱先生最终同意了使用无责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限额内负责赔偿:(四)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案例启示:
消费者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和消除对保险的误解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认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