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用:
2022年,钱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了张某,张某告诉钱某,只要钱某愿意将他的银行卡卖给自己,钱某可以得到2000元的好处费。钱某因为没钱用,抵不住张某高价购买银行卡的诱惑,便答应了对方的请求。钱某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卖给张某后,张某等人用钱某的两张银行卡进行转账。经查,钱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资金流水高达100余万元,钱某获利2000元。
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9月,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反电信网络诈骗》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由此可见,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是违法犯罪行为。莫被小利迷住眼,成为电诈工具人。
那么如何防范“两卡”犯罪呢?
第一,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包括银行卡号、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包括第三方的非银行支付账号。
第二,莫贪图小惠小利。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是微信、支付宝等账号租借他人。
第三,培养反诈意识。在网络上或者现实中,但凡有人提及要求租借你的银行卡、手机卡。不管是何用途,一定切勿提供,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