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4月27日,我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自治州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对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对医疗诊疗服务及药品目录的不断扩增和调整,医疗卫生系统的服务能力不断升级,为更好地体现自治州社会经济发展给民生保障带来的红利效应,《通知》明确、细化调整部分政策标准、适用范围、确定执行时间、有效时限等,确保职工医保待遇平稳提升,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参保群众得到实惠。

二、巴州职工医保待遇水平提高什么时候实行?哪些人群受益?

    答:自2023年6月1日起,参加巴州职工医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此次待遇提高。

三、职工医保待遇提高主要在哪些方面?

答:    一是提高“三个目录”中药品目录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使用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原来个人先行自付10%下调至5%,剩余95%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

       二是提高“三个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允许单独收费的合规材料费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此类费用,由原来个人先行自付10%下调至5%,剩余95%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

四、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时,是否享受本次职工待遇调整?

答:享受。此次调整的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合规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在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待遇时,同步享受政策调整。

五、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调整进一步提高了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将冠心病、糖尿病等纳入巴州职工医保范围的22种门诊慢性病以及按照特殊药品“双通道”管理的慢病,经鉴定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门诊购药、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十个百分点,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大幅度减轻了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六、参保职工自行外出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调整吗?

    答:有调整。参保职工自行外出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由原来的降低20%调整为降低15%,相应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下降五个百分点。

七、巴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此次调整,包括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患者在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特殊药品“双通道”管理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由原来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的5%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的2%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在同等情况下,下调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门槛标准。

    咨询单位:州、县(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0996-2276739

    线下咨询窗口:州、县(市)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大厅

                                                  巴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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