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阶段
1、免保教费:
实施对象:幼儿园大班(或学前班)年满5周岁的幼儿及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幼儿。
免费标准:
公办园免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省级示范园1300元、一类园900元、二类园700元、三类园500元、未入类园350元。有办园资格的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2、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费:
实施对象: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和其他经幼儿园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75元,全年750元(按标准以餐券、减收伙食费等形式,直补到人,并经幼儿家长签字确认)。
二、义务教育阶段
1、“两免”(即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实施对象: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
免费标准:义务段学生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寄宿生生活补助:
实施对象:义务段在籍在校困难寄宿生。
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1250元,发放至学生或家长银行卡。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段在籍在校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625元,发放至学生或家长银行卡。
3、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
执行标准:每生每天5元,按学生实际在校天数计算,采用学校食堂供餐。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免学费:
实施对象:公、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
免费标准:按照每学期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申请条件为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困难生每生每年1500元,发放至学生资助卡。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1、免学费:
免费对象:有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在校城市学生15%确定。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2、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有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为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困难生每生每年1500元,发放至学生资助卡。
3、国家奖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申请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资助标准:每学年评审一次,每生6000元,发放至学生资助卡。
五、高等教育阶段
1、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凡户籍在陈仓区且在宝鸡地区高中上学(含在我市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我区户籍盲、聋、哑学生),参加普通高考被大专以上(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属于以下类型和范围之一的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均可予以资助(单招生、普通高考提前录取批次的军校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及赴国外、境外就读的留学生除外):①城乡低保对象、2016年以后脱贫户家庭子女、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及孤儿。②家庭成员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城市居民个人负担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贫困家庭子女。③学生父母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学生本人残疾,且残疾等级在2级以上(含2级)。④家庭成员发生重大意外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贫困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每生一次性资助8000元,发放至学生资助卡。
2、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
申办对象:户籍为宝鸡市陈仓区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或通过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在校大学生)。
贷款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贷尽贷。
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人每年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20000元”。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助学贷款额度。
贷款利息: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 9月1日起自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