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辩护丨 我所副主任李娇娇律师成功办理一起不予批捕刑事案件

陕西炬生祥律师事务所
创建于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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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日,我所副主任李娇娇律师辩护的Y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对嫌疑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Y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将Y某从看守所释放。

    案情回顾

    2023年某晚,Y某与其朋友们在饭馆喝酒吃饭,后Y某与Z某及Z某女朋友C某一同回到酒店,Z某醉酒后睡着,Y某与C某发生了关系。

    此事报案后由公安机关以Y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并将Y某刑事拘留送往看守所羁押,期间,众说风云称存有的视频证据对Y某非常不利。

    辩护意见

    我所李娇娇律师及雷江鹏(实习)律师接受Y某的家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Y某,向Y某详细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将疑点梳理出来并逐一向Y某核实。同时也与警方取得联系。后因案件办理需要,公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Y某,在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之后,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官,着重列举本案的多处疑点和不合常理性,以及不排斥该所谓不利视频反而直面且充分利用该视频证据对Y某有利的部分,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Y某。

    要点1:C某全程清醒主动自愿,并对于双方发生关系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要点2:Y某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C某,C某身上没有因Y某造成的受伤情况,没有因Y某造成的衣物撕扯破损,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要点3:根据当时所处环境的特殊性,C某系自愿,否则双方根本无法发生关系。

    要点4:期间C某有诸多个很易呼救的机会,但C某并未呼救,且在很自然的聊天。

    要点5:本案关于指控嫌疑人Y某的犯罪证据均已固定,Y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也已基本查清,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无社会危险性。

    要点6:勿忽略嫌疑人家中的特殊情况,虽非法理所必须考虑的部分,但属于变更强制措施情理须考量到的部分(勿因作用小而忽略)。

    要点7:充分运用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将时政风向与案件本身充分结合。

    案件结果

    检察官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案件法律意见及疑点,最终排除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对Y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当晚联系辩护人李律师,李律师立即通知家属,当晚公安机关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将Y某从看守所释放。

    案例评析

    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在案件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官提出的法律意见很重要。

    李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够将案件事实全案进行梳理,在嫌疑人存在‘ 虽然确实没有强迫,但实在无法忍受被拘留期间的煎熬,想着要不认罪算了’想法的情况下,稳定嫌疑人的心态,本着事实求是的初心,尊重客观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将法律意见和疑点以及他人称不利的证据反作为有利证据予以直面,并及时将案件意见反馈给办案人员,并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使得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地得到了保障。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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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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