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燕化(驻外公司)做销售》之二十一  费用是个问题

谢松
创建于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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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徐的反击

     

       这天(2003.5.9)晚上高铁军给我打来电话:把老徐骂了一顿。

       近来市场行情下跌了。老徐趁机杀价,K8303要7000元/吨和上海公司结帐。这价格低于上海公司进货成本,意味着上海公司要赔钱。这引起了老高的不满,他认为老徐在南京把赔钱的生意留给上海公司做,挣钱的生意留给双友公司做,长此以往,怎么得了?

        老高当初和老徐说好:南京仓库里的塑料货权属于上海公司,价格由他来定。这个条件在产品涨价行情时,当然有利于老高持续加价,水涨船高,确保上海公司效益。但现在是跌价行情,主客易位,老徐要当然落井下石,借机狠狠杀老高价了。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老徐是把南京的货卖出了再回身杀价呢?还是和老高砍价再买货呢?后者是正常贸易,谁也说不出什么。若是前者,老高可就要气死了。

       “你又看不住他,我也搞不清他是否已经把货卖掉了?如果老赔钱,还不如把你们撤回来!老徐如果要货,就打钱,不要拉倒!现在压着我的资金,还老让我赔钱,怎么干?”

     

       自从老高亲自出马管理老徐之后,我就不大过问老徐的事,自己住在芜湖专心做业务。现在老高的粗放式管理又被老徐钻了空子,心中恼火也正常。

        领导既然认为问题,按说我应该马上去南京盘库存。查查老徐到底有没有做手脚。把他可能出现的“以权谋私”问题一查到底。

       但是老高虽然有怪我“看不住他”之意,但如果他不明确要求,我自然不会主动提出去做这件费力不讨好,还得罪人的事。老高也就是发发牢骚,他也不是认真固执的人。

       查出又能怎么样呢?无非结账价格再高点,老徐少赚点罢了。这不解决根本问题。

       “不行你就回来吧,到无锡或者苏州去吧。我看继鸿也不愿意到苏州去,你去算了!”高总说。

       我既然作为“南京网点”的负责人,还是要尽点工作责任。过几天(5.18)从芜湖到南京找老徐,他安排在“大娘水饺”会面,我俩边吃边聊。

       我把上次和老高电话内容跟老徐说了:高总现在心烦意乱,上海公司在南京投入这么多,你不给公司挣钱,还跟他讨价还价让他赔钱,适可而止吧。老高都想撤回去不干了。

       老徐却另有一番感受:“现在这种行情,老高还认为我能挣钱?他K7726,K8303赔钱能怪我吗?我几次跟他打电话,告诉他行情不好,赶紧降价跑货。他不听我的啊!我们很多商机就这样白白错过了!早跑了根本不会赔!现在价格更低了。你说怪谁?”

       老徐抱怨说:老高自己平时不做业务,他对市场一点不敏感!他就会跟我们高价结账,给我们留的利润太少,挣钱都挣到自己人头上了!所以我现在已经心灰意冷了,让卖就卖,南京不发货就不发,随他去了。他还想威胁我,哼哼…..

       我发现又出现双方互相抱怨,各说各话的状态了。如果按我当初设计的管理方案,拿帐出来说话,这个问题不是很轻易地解决了吗?当然,我的方案也会带来其它问题,利弊得失很难讲。

       老徐抱怨的是:高铁军把的太紧,不让他赚钱,工作干的没意思;我想的还是:如何做好管理工作,平衡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关系,调动同志们做业务的积极性。

       我问老徐:如果采取老史过去的办法,货物自己买断,你可愿意?

       老徐说,买断可以。但是你不能跌价时候让我买断,涨价时候跟我随行就市,这谁受得了啊?

       我们又探讨了些具体细节,老徐说:“你去和高铁军好好谈谈吧,我和他说不通,说多了就要吵架。你口才好,下次上海开会时,好好和高铁军聊一聊。”

      

       这算是“高铁军南京网点管理方案”存在的弊病吧,做过业务的人,一看就懂。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管理好呢?我是没想出什么好办法。

图片说明:上海公司例会:高铁军,南京老徐,苏州小刘,老司机王菊刚,老会计陈雨强和我。

 现实打败理想      


       2003年7月12日。驻外工作会议在白洋淀开会,总结半年来的工作。7月30日,高铁军把我们召集到上海开会,传达会议精神。

       利润:燕杭59万,上海公司,41万,辽燕公司,69万。其它公司……我日记里没写,看今年这行情,除了广州公司,别的公司可能都是亏损吧。

       其它废话不多说了,重要一条:营销中心要求:各公司要降低管理费用。

       这半年其它公司管理费用都大幅下降,唯上海公司有所上升。会上受到领导批评的老高感到了压力。

       其它公司降费用比较简单,改变过去大手大脚花钱恶习,省吃俭用即可。在领导的三令五申不许乱花钱重压之下,效果明显。

       上海公司情况却和其它公司不同。老史当政时比较小气抠门,钱花的少,对比基数就小。老高大方,钱花得多。

       我们上海公司人来人往较多,接待任务繁重。老史当经理时,看人下菜碟,有权的重点接待,没用的人敷衍了事。我们橡胶组的年轻业务员有多人次受到老史冷遇,回去骂声牢骚一片。当然,老史有时也假装大方。他的柜子里放了一堆包装精美的假名牌产品,专门用来送人。有次董树明专门给他打来电话逗趣说:“史经理啊,你送我的世界名牌T恤,怎么洗了一次就穿不上了啊?”

      另外还有,曾年初来上海,老史带他到楼下吃快餐。也被上海公司的同志们当做老史“没眼力价”的故事来讲,谁料他后来升官了呢?

       老高上任后,要求对所以燕化来人都要热情接待。当然,也有内控标准,不能瞎花钱。但最低配置也要车接车送,安排住宿。至少请吃一顿饭。财务女同志来了,还要陪逛街买东西……

       高总的热情赢得同志们的点赞,也迎来了燕化各路来宾。我们上海公司“地陪”王东同志在燕化人气颇旺,走进公司办公楼里,四处有人和他打招呼;司机老王也是在燕化公司也是一路“平趟”。

       另外,根据公司管理新政策,几个网点把费用都拿回到上海公司报销,也增加了很多费用。所以,上海公司招待费比以前上升,很正常。

     

       我本月报销费用约1.2万,其中老徐就拿来6000元发票。另有3900元的修车费,还超标2000余元。财务高建不高兴了:“规定你们报销每月不超过六千,为什么超这么多?”

       我说修车3900元不该在限制之内吧,还有这来人接待……总不能这么死板啊。

       高铁军解释说:“我们上海公司已经受到上级领导批评,……你虽然有特殊情况,但费用太高,拿出去不好看……”

       我只好妥协,那就下次少报一点吧。

       我看看自己当年记的小账,每月报销都在一万多,看似挺多。但从明细账看,过桥费、加油费、差旅费,住宿费、电话费、等等占据大头,吃饭并不多,芜湖这破地方也几乎不来客人。总之,我还是很节俭的,费用很难再压缩。

       会上老高说了,上海公司要严格控制费用,以后不能超标了。你们南京每月六千标准,超出部分自理,如果是上海公司安排你们的接待任务,费用另算,到上海公司报销……

       他们都一致同意。我也不好说标准太低,想想自己每月省吃俭用少出差乱跑,三千元也可以,又想想还替老郝报销了几千块钱的费用呢,真是亏死了。

       高铁军这点比较好。很民主。遇到什么事大家开会讨论,定出游戏规则大家遵守。有问题再开会再讨论再改。

     

       上海公司在业务、费用上面临的现实问题,逼得老高自然要考虑如何“开放搞活”,体制思维不行,不让花钱,大家就全得罪了,做事处处别扭,老徐似还有要“造反”之意.....还是要有江湖思维。这也导致“刘志毅规则”逐渐隐去,“史俊川规则”渐渐复活。

       如何做好销售,很依赖业务员个人“能力”。如何管理,真是一个难题,私企员工;“马觉得夜草不肥”,那就分家出走,江湖上种种个案,我见得多了。国企呢?管太紧,马懒得跑,躺平;管松了,马乱跑,容易出问题。

       燕化营销中心,缰绳时松时紧,测试各马的能力底线,高铁军做为上海公司领导,既要适应上级要求,还要确保自己在赛马比赛中“脱颖而出”,如何管理,对他才是大考验。

       总之,大形势逼着我也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南京老徐、苏州小刘其实从老史时代早就是自己养活自己。他们既然另有收入,自然也不把这点“公司福利”放在眼里,老高不让报销,那就算了吧。

        

合肥安诺欠款案


       我在芜湖还办了一件事,就是帮老郝打官司。

       这是我替老郝写的情况说明:

          《关于安诺欠款情况的说明》

供销公司市场处

    我公司于2001年3月与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立供应燕山管材料B-8101、C-4220的供货关系。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较大的民营股份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350万,员工100多人。3-5月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购燕山料100吨,其中B-8101 60吨,C-4220 40吨。由于出现了C-4220的成品质量问题,就停止了用料。

    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4日电话通知,急需燕山石化公司生产的C-4220管材料20吨。我公司立即组织汽车于5月8日送20吨到安诺。使用时反映打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当即与李德新联系,当日派李先锋去合肥。李先锋于5月9日上午到,我公司张建国一同前往。当时,没有找出问题所在,也没有结果,只是建议用燕山的色母粒再试。李先锋当晚返回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当时提出再发20吨。第二批料于5月11日送到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并请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张显培打了收条。随后,李先锋从北京邮来1公斤燕山色母粒料送到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我多次催问试用情况,但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明确答复。以后我多次催收该笔货款,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都以生产过程中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后来了解到该批料被用做生产小管件和管子。

    2001年11月21日,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来电话:仓库内的C-4220料剩6.425吨不能用,要求退货。我当即前往,并找车拉走了该批料。

    2001年12月10日,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来电话,说在武汉黄浦雅苑施工中,燕山料生产的管材在通水试压中出现破裂,造成了损失,共计材料损失46,286.25元。我即前往并取回损坏样品和损失报告。第二天,我将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情况向李德新汇报了,并将损失报告传到北京燕山石化公司,问如何解决。后李德新说凡是遇到这样都不好办,厂里要去人也得很长时间,让我先与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量解决,并将最终损失金额再和她讲一下。我亲自去和打电话多次,与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面谈解决方法,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首先承认欠款,但具体解决无方案。事情就这样一直拖到现在。

    C-4220当时双方定价9,000.00元/吨(含运费)。发票一直未开。现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33.575吨货款,价值302,175.00元

                       

    以上就是事情的全部经过。

     

     

                                      郝金生  

                                   2002年9月20日

       

       老郝上次带“黑社会”去讨债,吓得对方逃出躲债,本来初见成效,应当继续。但老郝回家一说,反而吓坏他老婆,说你年龄不小了,可别干这事,公家的事,犯得上吗?

        合肥安诺欠款不还,导致老郝下岗,怎么是公家的事?女人的见识,就是如此。但是,听老婆如此说,老郝也怕。找黑道帮忙讨债,这条路被老郝放弃了(或许陈胖子也不是真的黑社会)。


       按耐不住好奇心,某日,我陪老郝一起,去找这个合肥安诺的经理张显培。

       这个经理出乎意料地蛮横,也懒得搭理老郝,我说了两句话,他说:“你是谁?和你有什么关系?出去!”

       我说,“老郝因为这事,已经被免职了。我现在是芜湖公司经理,你欠我公司的钱,怎么叫没关系?”

      见我气势汹汹(我企图伪装黑社会,似乎也不太像),他也不再穷横,说我现在也不管采购了,交张三了,你们去找他吧......


       合肥安诺是个塑料管材厂,用我们燕化聚丙烯C4220和B8001,和芜湖公司有长期合作单位。

      一个正经做企业的人,又不是地痞流氓,也不是第一次做生意,怎么会和老郝这个老实人闹成这样?我百思不得其解,问老郝,他也说不清楚,不得要领。

       那就打官司,法律解决呗。老郝说,请示了邱忠民,说没法打。只有两张手写收条,写在某饭馆菜单后面,其它啥证据也没有,合同、发票都没有......,官司咋打?

      我俩沮丧地走在合肥街头,忽然看到路边有个协力律师事务所,就进去咨询一下,杨律师听完情况介绍,说可以打,且胜诉把握较大,详细给我们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批驳了邱忠民“官司没法打”的谬论.......费用嘛,标的5%。

       律师当然希望我们找他打官司。那,打不赢咋办?律师说了,打不赢不收费,打赢收钱。这条件立刻打动了我俩。

       写了一个报告,请示驻外管理部,我摩拳擦掌,搜集资料,准备打官司。

       驻外管理部副部长曲广越打来电话,说请示了营销中心,领导的意见:不管这事!

      啊?怎么可能?我们是给燕化公司追欠款讨债啊!

      我又给安主任打电话,终于弄清楚营销中心领导想法:过去供销公司时期的遗留问题,最好不要掺和进去,怕粘上甩不掉,惹一身骚。如果要打官司,老郝自己打,营销中心(芜湖公司)不参与。

      我把大领导意见跟老郝说了,老郝陷入一个艰难的抉择。要不要自费打官司?

       不打官司,老郝可能面临“下岗清欠”处理,前车之鉴就是老朴、老续。每月只发几百元的生活费,在家待着。

       想自证清白,只有打官司,如果打输,直接损失诉讼费大约6000元,还有大量的时间、精力.......孤独无助的绝望弥漫着老郝的身心。

       他和安主任电话良久,表示要拼死把官司打下去的决心,寻求组织帮助......。安主任有心相帮,也只能说,打赢官司,可以给你报销点费用.....

       我对营销中心领导的决定也有微词。只考虑小团体利益。拿到燕化公司去说理,估计也要受批评。不符合燕化公司整体利益嘛!

      我跟安主任请示说,起诉书要盖芜湖公司的章,这“公章”,我们总要帮老郝盖上吧?


      下面老郝这个充满悲壮情绪的报告,是我替他写的。


附:《关于起诉安诺归还货款的情况汇报》

供销公司:

    由于我的工作失误,安徽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拖欠我芜湖燕山石化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聚丙烯4220货款共计302175.00元。详情我向供销公司和股份公司营销中心作过书面汇报。

    为追回欠款,我一直在芜湖合肥催款,可对方阳奉阴违,一味拖延,毫无诚意。此事已拖延许久,本该早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但因我当时疏忽,没有签定合同,只有对方的收条(未盖章)。造成相关证据不全,顾虑难以胜诉,未下决断。

    2003年4月30日,我咨询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林平律师。他认为还是可以胜诉的。

1. 没有合同、协议,只有收条。

    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没有合同、协议,不等于双方买卖关系不存在,对方收了货,并且已经使用了,就意味着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没有合同、协议,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2. 收条没有公章,只有个人签名。

    是否个人行为,可以通过此人是否是该公司员工、当时在公司担任何种职务等材料来证明他的签字是职务行为。(张显培是公司副总、股东,负责经营。该公司的宣传材料上有介绍)

3. 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拒付理由,何况对方提供的材料只是管子出了问题,不能证明是燕化的原料质量所至。而且损失金额有限。

4. 产品价格。

    由于没有签定合同,担心对方不认可9000元/吨这个价格。但可以从进价发票及当时市场价等材料来证明。

5. 财产保全。

    对方在开发区购置80亩地建厂房,新购置了设备,属于成长型企业,有许多资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不至于造成胜诉拿不到钱的情况。

     

    我将律师意见向家里做了书面报告,并建议诉之法律。

    由于时间紧迫,经电话请示营销中心安主任同意,在诉讼时效之前,以芜湖公司名义,先将诉状递到法院,将诉讼时效延续。有关诉讼的相关问题,待领导批示后作最后决定。

    由于公司领导尚未作出最后决定。眼看诉讼时效将过,我考虑很久,由于我的失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我有责任为企业挽回损失。不打官司拿不回钱,不打官司不足以洗刷自己。我决心已下,全部自费也要将官司打下去!

    5月15日我和律师到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交清诉讼费8860元和送达费200元。以芜湖公司名义正式聘任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林平律师和杨一伟律师为代理人。先期费用6000元已付。如一审胜诉并执行,律师费为执行金额的5%。如二审胜诉并执行,律师费为执行金额的7%。败诉则无。上述费用由我个人全部承担。

     

    就本案的几个问题,经律师分析说,

    经调查确认,张显培是该公司股东,可以认定他的收条是职务行为。也可以追加他个人为被告。

另外,张显培有双重身份“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安徽安诺管件有限公司”。过去的业务发票都开给“安徽安诺管件有限公司”。但这次收条上只有“合肥安诺”字样,经咨询律师,我们选择了“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价格:9000元/吨。因我方无直接证据。芜湖公司进价发票是8560元/吨。加运费200元/吨。我们找到的其它发票销售价大约在8700元/吨左右。另外估计对方还会以质量问题纠缠(不知对方有何证据)最终法庭确认的价格可能会降低。

    我很想起诉同时申请诉讼保全(费用约1500元),不如此则不能给对方以打击。但律师说这需要提供担保。(即一旦查封失误,要原告承担责任,如原告无力承担,则担保承担)考虑一则以安诺企业性质来看,不大会搞破产、转移财产这类把戏,二来很难找到担保人(这是主要原因)可能只好放弃了。

     

    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已于5月18日正式立案,法院通知:6月25日开庭。

     

    虽然我决心自己也要将官司打下去,正再做一些收集证据等准备工作。但我自己势单力薄,许多事情深感力不从心,我希望能得到组织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关于官司进展情况,我会及时向领导汇报。

    郝金生

    2003年5月20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芜湖燕山石化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

住所地:芜湖市中山路61号银座大厦9088室被 告: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宝

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派路18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02175.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4420元(自2001年6月11日起至2003年5月11日止);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1年5月初,原告业务经理与被告副总经理张显培电话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40吨聚丙烯4220,单价每吨9000元,原告送货至被告住所地,货到付款。电话约定后,原告分别于2001年5月8日、5月11日各送货20吨,被告副总经理张显培于2001年5月11日出具了两份收到货物的收条。后因被告迟迟未付货款,原告于2001年11月21日将被告库存的6.425吨聚丙烯4220运回,另33.575吨聚丙烯4220已被被告使用,价值共计302175.00元。后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了交货义务后,被告应当履行对应的付款义务。现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如上诉请。

    此致

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芜湖燕山石化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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