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保护少年的你”——文化小学法治教育系列活动

韩文静~
创建于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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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习近平

  为切实增强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11月24日,灯塔市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刘丹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刘珍秀等五位法官来到烟台街道文化小学,为全校师生开展一堂生动形象的普法宣传讲座,让学生们零距离接受了一次法治教育。

  文化小学张丽坤副校长担任我们今天法治大讲堂的主持人,张校长向大家介绍了今天我们学习的主题——“以法之名,保护少年的你”并告诉同学们学校特意邀请到灯塔市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为我们答疑解惑。

  首先,灯塔市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刘丹宁告诫同学们要知法、懂法、守法,务必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在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及时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好自己,不要轻易触碰法律的界线,否则将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接下来,有请我们今天法治大讲堂的主讲人,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刘珍秀为同学们传授法律知识。

  刘法官分别就《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条例向同学们详细讲解了其中内容,并涉猎出相关案例,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突发事件等方面,同学们听得全神贯注,津津有味,其中有一个事例让同学们记忆犹新:10岁的小琪迷上了网络游戏,用妈妈的银行卡向游戏账号充值了3万元,小琪妈妈希望游戏公司退还费用,小琪向游戏公司充值的钱能退么?同学们了解到如果在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父母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独自实施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应做否定评价,属于无效行为,可以将钱退回。

  刘法官还举了这样一个事例,小琪的好朋友小明父母离婚了,小明跟随父亲生活,然而父亲和新交的女朋友对小明稍有不顺就拳打脚踢,甚至严重到使得小明受伤住院,这时候小明应该怎么办?

  少年强则国强,法治兴则国兴。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青少年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诸多保护。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育人以法,润物无声。只有用生动科学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才能让法治意识在每一位学生心中生根发芽,才能更好地促进青少年阳光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讲座结束后,张校长总结发言并提出了要求,希望全体学生通过本次法治讲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要求同学们遵纪守法从点滴做起,并鼓励同学们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现在开始,让我们从小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图   文: 韩晓雨

审   核: 李成波

时   间: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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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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