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税务局2022年「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发票,换来十五年徒刑 

用户17803133
创建于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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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虚假注册了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李某经他人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面额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用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乙公司虚开18份,虚开税额总计人民币32813. 35元。乙公司已将其中的6份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计人民币28577. 54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李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为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61645. 33元。丙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同时,为了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李某虚构丁公司等9家单位为供货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2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3010447. 75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评析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不实开具,如以无开有,以少开多。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寺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范围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2)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用于虚开的发票无论是真发票还是假发票都构成本罪。

据此,本案中李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两家公司开具虚假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购买的假发票为自己开具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是《解释》中说明的第一种

虚开行为,而且,李某在明知其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仍为他人虚开发票,属明显的直接故意。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律师提醒

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要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小,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用本荜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逃避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管,挑战法律的权威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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