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贷款诈骗的常用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提供的银行卡号错误为由冻结贷款资金,要求客户缴纳解冻金方可解冻贷款资金;或者直接要求客户缴纳担保金,实际上客户交钱上去后,平台很可能直接“卷钱跑路”,纵使后面放款下来,客户之前交的费用也不会退还,平台其实是在变相收取“砍头息”。
2.打着开通会员可以让借款顺利通过审批的口号来收取会员费,实际上客户交了钱开通会员后,借款不一定能通过,但会员费却退不回来。
3.以确认还款能力为由要求客户先充一笔钱进平台上绑定的银行卡里,然后才会进行放款。但客户充钱上去后,对方很可能不会放款,还会直接扣取卡里的钱“跑路”。
4.临近还款日期时故意锁还款通道,让客户无法按时还款,从而收取高额罚息。
5.打着“日息低至XX”的幌子将客户骗来贷款,最后却以高息放款。
拓展资料
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存在特别关系。亦即,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除考察行为手段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