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存在下列行为:
A、小张在尝试购买一件商品时发现自己信用卡被拒绝了,但是他并没有欠款或逾期还款记录。小张随后联系了银行进行咨询,但是银行方面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B、某员工通过虚构业务办理需求,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累计出售个人征信报告900余份,非法获利20余万元。
C、某客户经理利用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违规查询大量客户理赔信息,涉及个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D、某支行员工利用格式合同强制授权,无差别地获取借款人关系人、通讯行为、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等个人信息。
上述行为均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行为,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问答(2022年版)》第一百六十七条。
(一)敷衍、推诿或无故拒绝受理客户投诉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客户投诉并告知投诉人的;
(三)处理客户投诉不当,导致投诉升级或矛盾激化的;
(四)瞒报、漏报、迟报客户投诉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投诉工单创建、流转、处理、关闭,以及投诉责任认定的;
(六)违规泄露客户投诉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公布客户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或履行调解协议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修改和保存客户投诉资料的;(九)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检查、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落实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专业类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的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