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桦林镇中心校(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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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先行桦林有声

--桦林镇中心校法治教育系列之

 法治云课堂(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创建于2023-11-21 阅读1557

本期法治知识:

本期法治声音:

06:39

本期法治知识:

       亲爱的同学们,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八十六条。

本期法治人物:

       刘媛媛,阳明区司法局一级科员,主要负责普法宣传、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等法治相关工作,2021年荣获市委政法委“政法教育整顿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2022年荣获“阳明区优秀公务员”荣誉称号。

本期普法小宣传员:

       邵思琪同学团结同学,积极参与校内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上,乐于助人,勇于奉献,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会经常与老师交流,发现自己存在的不足,努力改正,使自己不断提升。

        在学习上,进取心强,上课时,认真听讲,跟着老师的思路走,作业独自认真完成,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遇到学习中的困难和挫折能正确面对,凭借自己毅力和信心克服困难,课前会进行预习,课后会进行复习,做到温故而知新,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认真完成学校和老师布置的各项作业。

       在生活上,谦和有礼,与同学们关系融洽,和睦相处,每当同学需要帮忙时,会主动提供帮助,当班级开展活动时主动参加,性格开朗、为人热情、热爱运动,始终关心热爱集体。

02:45

本期法治知识:

       亲爱的同学们,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通过我上网查资料,知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做为学生,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我们应当遵守那些责任和义务呢?首先,遵守法律、法规;然后,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其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最后,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同学们,我们只有努力学习,才能回报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才能回报国家和社会。

       谢谢大家,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来       源:牡丹江市桦林镇中心校

共建单位:牡丹江市阳明区司法局

策       划:隋金武  刘玉华

审       核: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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