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税务局致全县纳税人的一封信

 

纳税之家
创建于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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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近年来,我们立足税收职能,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以数治税,全县税收营商环境有了极大提升。但同时,我县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异常凭证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发票虚抵虚开风险依然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平、有序、健康营商环境的构建。为切实防范涉票风险,提升涉税服务体验,现就增值税发票异常凭证相关问题向您提示如下:

    

一、 什么是异常凭证?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 “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走逃(失联)纳税人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问题对应所属期内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走逃(失联)纳税人税控设备中未开具和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走逃(失联)纳税人商贸行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问题、存在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问题对应所属期内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生产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问题、存在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问题等对应所属期内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走逃(失联)纳税人存在虽申报但通过不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问题对应所属期内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税务总局大数据分析下发的属于异常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下发的属于异常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异常凭证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异常凭证属于上述范围,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税务总局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功能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三、 企业取得增值税异常凭证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四、如何防范取得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

(一)纳税人交易业务发生前,应当慎重选择供应商,核实供应商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状态等。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交易,确保交易各环节完整,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一致。

(二)财务人员在接收到发票时,除了需要查验发票的真伪,还需要查询开票企业的经营状态,尤其是不经常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企业人员报销的发票等。

(三)提升财务人员业务能力,熟悉税收相关政策,提高自身甄别异常凭证的能力。

(四))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被预警,税务机关通知为异常凭证的,企业应先了解清楚因为哪种原因被判定为异常凭证,针对异常的原因与上游企业沟通、确认,需要补开、换开的及时补开、换开,因欠税走逃的及时让企业在上游税务机关履行涉税义务,被大数据红黄蓝预警的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落实风险核实流程。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如果确为异常凭证按照异常凭证的税收处理规定处理。

五、相关违法案例

   平邑县局于2022年5月30日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区税务局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协查函,发票开具纳税人为总局全链条红色预警系统自动认定的异常凭证,涉嫌暴力虚开,有销无进,且已经走逃失联,存在重大涉税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平邑县税务局对受票纳税人(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从核查情况开看,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通过网络联系,花费17万元向深圳xxx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深证市xxx有限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93万元,用于该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通过税务机关核查,该纳税人相关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针对于该纳税人违法行为,平邑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该纳税人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列入异常凭证,就会严重影响受票方纳税人的利益和信用,在此提醒纳税人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加强发票内控管理,尽可能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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