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山阳校园暴力“正当防卫”纵容校园管理(副本)

用户17156519
创建于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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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因上课讲话发生冲突,其中一人被刀伤,商洛市山阳县公安局鉴定为重伤二级。当地检察院却裁定施害者“不予起诉”,受害人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

2023年9月5日,山阳县检察院给我们受害人送来了不予起诉决定书,我看过决定书后,选择了申诉到上级检察院。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9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为什么该案会“继续申诉”?该案又具有哪些典型意义?

(校园班干部的管理 重伤二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022年10月26日晚自习,陕西省商洛市山阳中学某班班长小武(两人均未满16周岁)将同班同学小朱按违纪登记在课堂日志。

27日,小朱得知小武将他违纪情况登记后,因被误会,就前去询问被记原因,没想到激怒小武,两人在教室撕扯,被同学将双方拉开。第二节上课期间,小朱想下课再去询问小武原因,但害怕被打,于是约了两个同学,下课后一起上六楼去问小武记他名字的原因。他们几个到了六楼,小武在袖口里面掏出一把折节刀具,将小朱刺伤,小朱被造成颈部肌肉断裂、气管破裂、右上臂刀刺伤、肱三头肌断裂、腹部刀刺伤及大网膜损伤,随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2023年2月7日,山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小武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告知立案决定。2023年9月5日山阳县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小武在防卫的过程中,造成小朱重伤二级的重大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是故意伤害! 会对校园管理起到负面作用。对此,我多次信访咨询,认为小武有犯罪动机,有准备有动机,而且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空间上都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并且学校里面的学生之间的管理,也不能带刀管理,管制刀具进校园,会对整体学校的教育起到负面和模仿作用。

班干部履行职责哪有带刀的,这是明显的故意伤害。山阳县监察院要考虑社会、法律、政治效果,不是简单的不起诉就能给我们受害者家长、校园管理、社会大众一个说法。我一定会继续通过各种方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特别指出,“在查处预防校园欺凌的环节,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不能将此类案件等同于普通案件简单化处理,要在办案人员选配、特殊程序遵守、案件事实查明、法律责任认定、救助帮扶跟进、教育惩戒衔接等方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本案对于公安机关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思想认识,规范相应办案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处理效果具有借鉴启示意义。”

受害者母亲王瑞霞:电话1509144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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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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