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知识周周学”140期--撤诉是否产生时效中断的后果?

合规管理部
创建于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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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将B借款人、C保证人起诉,后因自身原因撤回对B、C的起诉。三年后再次起诉B、C,B、C抗辩已超过诉讼时效。问,B、C的抗辩能否成立?这是个有点争议的问题,但又对债权人很重要。债权人同时针对借款人、保证人撤诉,产生中断时效的后果却不一样。

一、法律依据及结论

(一)针对借款人撤诉是否产生时效中断?

1.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法律结论

A银行虽申请撤诉,但不影响对借款人B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针对保证人撤诉是否产生时效中断?

1.法律依据

(1)《<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4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法律结论

A银行申请撤诉,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保证人,将会影响对保证人C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合规提示

1.起诉又撤诉的,需要分清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不同撤诉后果。切莫混淆!前者不论起诉状副本有无送达借款人,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后者必须知道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才会产生法律效果。

2.起诉保证人又撤诉的,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再次起诉时避免超过保证期间。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应该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保证期间,再次起诉不要超过该期间,或者起诉前自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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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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