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引发事故呈多发趋势,为此应急管理部新增三项涉及管理方面的重大隐患,其中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现此种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直接进行处罚。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的金华某家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厂房用于出租,虽与承租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但对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 违法事实
金华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三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四 应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 安全小贴士
( 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
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效力
1.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约定,只对约定双方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安全生产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