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接12345投诉单,即投诉人李超反映被投诉人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北路方欣海鲜市场众鑫海鲜涉嫌销售螃蟹存在缺斤少两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单后,我所于11月1日决定不受理此投诉。
执法人员于10月26日14时25分、16时08分分别两次致电,14时16时08分微信联系,与投诉人了解情况、取证。
经查明,25日8时30分左右,投诉人到被投诉人门店,经现场称重,购买了5.6斤的售价为120元/斤的波龙、16.9斤的售价为70元/斤的梭子蟹,要求被投诉人分别放置在两个泡沫箱中,并放置冰块进行保鲜,随后通过手机扫收款码方式向被投诉人支付了2555元。被投诉人向其出具收据后,双方各提1个箱子,把货送到市场内北一门口,被投诉人独自返回店里。
8时50分,投诉人通过微信致电被投诉人,称刚送出去的货斤两不够,让其出来解决。被投诉人应其要求,到市场停车场出口外路边铁路南侧,投诉人称送的货斤两不够,要求退款退货,并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一赔三,要求赔7500元。在双方正交涉时,投诉人妻子王希巧来到现场,看到此情况后,随立即电话报警。随后双方提着货共同返回被投诉人店里。不久,辖区两名民警来到现场,带着双方及市场刘经理来到市场停车场出口保安亭进行调查,经调查调解后,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投诉人通过微信转帐退给投诉人2555元货款。
再后,市场刘经理拟再另行进一步调解,因与投诉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调解未果。
鉴于通过调查取到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实被投诉人销售存在缺斤少两的违法行为,且经辖区民警调解已达成退货退款,已回应投诉人此次诉求,因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我所决定不受理此投诉。
11月1日14时52分,鉴于投诉人逾期未能提供证据,执法人员通过短信方式向其发送《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随后又致电投诉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