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治知识点:
法治声音:
本期法治人物:
任仲伟,男,1970年9月出生,1990年3月入伍武警辽宁省总队一支队;1992年9月进入武警沈阳省指挥学校;1994年7月任职武警辽宁省总队二支队排长、副中队长;2002年12月任职阳明区政府办公室科员;2008年11月任职 阳明区劳动局副局长;2013年6月任职阳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20年9月至今任职新兴司法所所长。
本期法治知识:
法治先行,桦林有声。桦林镇中心校法治教育系列之法治云课堂(二)。今天,我要和同学们分享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该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同时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报告制度;对监护人监护、校园安全、学生欺凌、 学习负担等问题 均有涉及。
下面,我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几个要点:
1.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并进行阅读,或翻阅孩子的日记。
这一行为不但伤了感情,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2.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认为“棍棒”的教育才能帮助孩子成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4.暴力等不得向小孩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5.食品等不得对小孩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娱乐场所不得放行小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7.烟酒不得出售给小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有很多内容,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 希望青少年朋友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也希望大家能多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法治小宣传员:
车孟希,牡丹江市桦林镇中心校六年一班学生。车孟希同学品学兼优,积极上进,团结同学,在管理好自身的情况下能够管理好周围同学;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带领全班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积极参加老师交给的工作,兢兢业业,能认真完成。对待学习一丝不苟,每项作业都能认真完成,在完成作业后能自我提高,虚心向老师和同学请教,同时帮助周围同学。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本期普法宣传员:
同学们,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早颁布于1991年,中间经过了2006年、2020年的两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未成年人享受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如下:
✦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展权✦
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来 源:牡丹江市桦林镇中心校德育
共建单位:牡丹江市新兴司法所
策 划:隋金武 刘玉华
审 核: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