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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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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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西北政法大学陈玺教授为我们讲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要论断的形成脉络与当代价值”。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被视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理由和功用主要在于:

  第一,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其中蕴含的“中华文明的深厚底蕴”理应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仅“筑牢了道路根基,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更加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文化根基”,而且“打开了创新空间,让我们掌握了思想和文化主动,并有力地作用于道路、理论和制度”;同时,“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第二,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是实现文化自信的“灵魂”。文化自信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而且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基础。《意见》也指出,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发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基础。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表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话语渊源、文化价值、制度素材,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则以延绵不绝、历久弥新的中华法治文明为主体,书写贯通古今、与时俱进的法学理论。”

  第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内具“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有助于提升“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对于人类社会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在法律上给出了自己的方案,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法律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精神指引,并围绕我国和世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对此,《意见》也强调把“阐发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作为“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巩固文化主体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与马克思主义来源不同,但由于两者之间存在高度契合性,因而能够有机结合,并相互成就,“造就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促进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也能促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文化相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

  因此,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丰富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源泉,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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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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