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2013年11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一条该条款规定了养殖场(户)为减少环境污染,必须遵守的条例。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发展息息相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