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丹东分行元宝支行整治拒收人民币知识普及—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

用户147288369
创建于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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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当下非现金支付的方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地便利,但不能以此剥夺公众的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在停车场停车遇到不接受现金支付,去超市购物被告知只能扫码支付,景区购买门票只允许手机支付,交通、水电等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等情况,消费者应当保留录音录像票据等证据,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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