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金融知识 守住“钱袋子”

美友186858465
创建于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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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分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深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中国银行长安区支行持续做强网点宣传,充分发挥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的优势,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摆放宣传手册,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对客户做好警示提示。

同时对前来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向公众宣传银行业保险业基本知识、非法集资性质特征及主要手法,重点针对养老、涉农、解债等领域开展宣传活动,对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落实政策”旗号,利用元宇宙 、NFT、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网上跨境证券交易”等新概念的新型非法集资,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并严格规范有关工作流程,对相关金融产品客观真实提示风险,消费者转账汇款时及时提示欺诈风险。

中国银行长安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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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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