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分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深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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