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某人寿公司办理了42笔业务,保费合计46.4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5.8万元。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外勤人员李某和陈某,实际为刘某开展。 其中,刘某利用李某和陈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33笔共计保费38.3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4.1万元。2018年3月29日、2019年3月6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刘某支付1.1万、3万元佣金。利用陈某工号销售个人直销业务9笔共计保费8.1万元,相关佣金和业务奖励1.7万元。2019年3月6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刘某支付1.2万、0.5万元佣金。
当事人虚挂工号套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