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秸秆垃圾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止大气污染,2023年10月18日,我县发布了《灵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垃圾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新村、南托村2名村民仍存有侥幸心理,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可燃物,被灵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进行查处。
2023年10月26日12时02分,灵寿县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我镇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新村道路旁一村民正在违法燃烧废旧轮胎,现场烟雾缭绕,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对其进行教育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宣传教育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露天焚烧的错误,坦言主要是因为自己存在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保证以后不再进行露天焚烧活动,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秉承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其进行教育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3年11月2日09时52分,灵寿县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我镇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时,发现南托村方向有烟雾升起,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一村民正在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当即责令当事人将火扑灭。对其进行教育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村民坦言,在区域内焚烧垃圾一方面是之前的垃圾处理方式习惯没有改正,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被发现。经过执法队员对秸秆禁烧的政策进行宣传讲解之后,该村民认识到自己的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进行露天焚烧活动,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秋冬季防火形势严峻,焚烧秸秆、垃圾以及违规野外用火属于违法行为,请灵寿镇人民群众自觉遵守规定,不仅要带头拒绝焚烧、妥善处理自家秸秆垃圾,还要主动监督、主动制止他人焚烧秸秆垃圾,人人争做环保模范。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将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