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孩子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各级政府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义务,是必须做的事情。
二、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三、什么是适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什么是失学?什么是疑似辍学、辍学?
失学:指从未入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疑似辍学:指无正当原因未到学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
辍学:指 “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此期间劝返尚未复学)的。
五、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六、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及职责
1、县(区)长责任,按照国务院“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区)级人民政府是控辍保学的责任主体;
2、县(区)教育局长责任,负责全县(区)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学校控辍保学任务;
3、乡(镇)长责任,负责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人人有学上;
4、村长(村委会主任)责任,负责进村入户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劝返辍学学生及时返校;
5、校长责任,加强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和整治,制定班级、教师控辍保学责任制;
6、家长责任,负责履行家长监护职责,依法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并配合学校保证子女圆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能以任何理由让子女中途辍学或失学;
7、师长(老师)责任,认真履行对学生的生活关爱和学习指导,对厌学或其他原因不想上学的学生,通过心理疏导和单独谈心等方式做好思想引导。
七、义务教育教师应如何对待学生?
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等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等四个步骤依法开展劝返。
九、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家长应该怎么做?
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为自己的孩子负责、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让他们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坚决不让孩子失学辍学。作为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主动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按时送子女入校就读并督促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正确引导,预防孩子辍学。家长一旦发现孩子有厌学、辍学的想法,要及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其班主任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双边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
3.加强管理,重视家庭教育。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管教,坚持管早、管严、管好,努力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来配合学校教育。家长不能把孩子往学校“一送了之”,认为送到学校就是学校和老师的事,不闻不问、不管不顾,造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缺失。希望家长朋友们主动担当,给予子女高质量的陪伴,关心子女的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子女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完成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4.示范引领,做好榜样教育。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榜样,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尊重家庭成员,积极倡导社会新风尚,为子女成长营造一个正向、健康、自尊、友善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