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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
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参考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多样化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而称霸一方,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
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该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地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如何保护学生、未成年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生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易于被拉拢、引诱、欺骗进入有组织犯罪组织,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切实履行防范教育责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止学生受到蛊惑、蒙骗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
一是,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三是,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中的协作。
学校通过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等方式,防止学生受到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防止有组织犯罪核心成员“重操旧业”?
一是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核心成员的从业监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犯罪组织日益走向隐蔽化、合法化,通过“漂白”转型成为“租赁公司”“讨债公司”“调查公司”等,以成立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核心成员也成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该犯罪组织已经依法被打击处理,但是该核心成员也可能涉足企业经营,实施有组织犯罪。因此,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除了需要对行业加强监管,防止犯罪组织企业化外,还需要对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进行必要的从业监管,防止其再次实施有组织犯罪。
二是通过“从业禁止”,精准防控。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仅依靠自由刑、罚金刑等传统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打击的不足日益凸显,刑罚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消失,一定时期内,其很可能再度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实施有组织犯罪。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其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还应该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而实现司法、行政的有机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