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站学校创建甘肃省新时代语言文字示范校应知应会

木子
创建于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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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必须知晓)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必须知晓)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育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11年11月24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及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第十条:下列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二)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汉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与汉语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中的广播员、解说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我国的国家通用文字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

           为什么要推广通用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面积辽阔、人口众多而且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经济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才能在保证交际顺利,信息、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法的全称及通过时间?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通过时间: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实行时间: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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