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详解。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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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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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

3.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转让他人,或将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4.不符合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5.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6.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7.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用地类型、农户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在不超过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联审联办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相关机构完成现场勘察等联审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

2.国土所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户宅基地占用林地和在江、河旁边建房的审核。

4.镇交通办:负责在国道、省道主线两侧建房的审批。

5.供电所:负责在主要电力设施旁建房的审批。

一到场

一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镇办联审通过后下达审批文件,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图为大河镇组织国土所相关部门对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地块进行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联系知情人士核实地块用途。

二到场

二到场:收到农户开工申请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场进行开工查验,查验合格后准许开工建设

图为大河镇组织国土所相关部门对农户申请的宅基地开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查验。   

三到场

三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图为大河镇组织国土所等相关部门对新建成自建房开展实地验收工作,通过丈量核实面积、四至。

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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