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服务:关于残疾辅助器具鉴定实务答律师问(一)

汉邦辅具鉴定
创建于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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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公司办公室根据近年来的业务开展和法庭答疑情况,结合审判阶段的业务探讨及鉴后跟近法庭采信情形,针对一些诉辩双方关切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殷切希望从业或专业利害关系人提出建树性意见或建议,供我们学习与交流。

       一、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机构需要《司法鉴定许可证》吗?

不需要。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残疾辅助器具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

     二、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可以对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包括费用评估、更换周期、赔偿年限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呢?

假肢与矫形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北京 2022.9(177-190),“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三、鉴定机构没有纳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就不能进行相关业务开展,是这样吗?

不是的。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22]8号 第11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9]64号复函中明确:“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四、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统一规范,鉴定结果就很主观随意,对吗?

不对。

首先,我们要区分清楚“司法鉴定”与“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才属于司法鉴定。诉讼活动之外,鉴定机构也依法为社会各界提供鉴定服务,而这种鉴定服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

其次,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就要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范和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7条“…,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照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在假肢费用赔偿鉴定领域,2009年12月01日我国就颁布了GB/T24432-2009《假肢费用赔偿鉴定》,针对假肢费用鉴定规范了相关的程序与要求需要遵循遵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截至目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残疾人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领域国家标准已达130项,行业标准20项,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团体标准20项。基本能满足目前残疾辅助器具鉴定需要,当然,仍有一部分亟待完善。

最后,GA/T1555-2019《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也给出了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附录A A.1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 A.3 辅助器具更换期限  具体配置时,可比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及各地《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项目等内容,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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