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朋友们: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请各位家长配合学校教育、监督、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严格要求子女不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棍棒等)、危险玩具(萝卜刀、蝴蝶刀、仿真枪、火炮枪、激光笔、仿真刀具玩具等)、烟花爆竹、打火机、塑料及铁质小兵器等各种危险有害物品进入校园,教育子女在生活中明白携带管制刀具和危险玩具的危害性。教育孩子珍爱生命,自觉抵制、主动远离管制刀具和危险玩具,做到不买、不带、不用的“三不”规定。
1、携带“萝卜刀”等危险玩具的隐患近期一款名为“萝卜刀”的新型玩具在中小学生群体中走红,该玩具本身具有攻击性,孩子会做出“捅”“刺”“砍”等很多危险的攻击性耍酷动作,会形成负面的心理暗示,诱发孩子暴力倾向,对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其玩具顶部有些尖锐,孩子们在玩耍时如果不注意力道,或者奔跑追逐时不慎摔倒,很容易伤及眼睛等身体脆弱部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
2、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危害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或他人,构成犯罪。二是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于携带管制刀具、棍棒,助长了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棍棒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 因此,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规定1.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如果屡教不改,就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说的严重不良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民法典已将承担法律刑事责任年龄将至12周岁,未满12周岁的监护人要承担监管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处理。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后果,也要给予治安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6.对携带危险品入校的,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请各位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充分认清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本着对孩子、学校、家庭、社会负责的精神,不给孩子购置危险性玩具(含仿“萝卜刀”的橡皮擦),在家里清检一次管制刀具、危险品和危险性玩具,对孩子进行一次常识教育,每日查看孩子随身携带的物品,教育自己的孩子不携带危险玩具、管制刀具、烟花爆竹、香烟、打火机、火柴等各种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品进入校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切实为孩子在一个安全稳定的校园生活做好保障。
宜宾市翠屏区方水中心学校
2023年11月1日
编辑:徐历
审核:黄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