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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星期三
今日分享人:江源办税服务厅 李琪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期限: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季销售额超过30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内容是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3]
人民主体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实现人民的利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导向。党建引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灵魂,反映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路径创新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特质。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主要路径。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手段。共建共享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格局。
坚持人民至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价值立场,也是其价值观体系的精髓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为什么人”的问题,就是价值观中以谁为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以谁的利益和要求作为价值标准的问题,是最根本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原则问题,贯穿于价值观体系的始终,决定着价值观体系的性质。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坚持人民至上,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鲜明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首要方面,充分彰显了坚持人民至上的重要地位。
你烦恼的根源,可能是想得太多却做得太少。那些忙着实现目标的人,那些不断为梦想付诸行动的人,内心会很充实。行动没有早晚,只有何时启程。去行动,去努力,去活成自己期待的样子!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