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方某某,男,北京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一)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某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先后吸收资金共计95亿余元。其中大量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员工工资及提成等支出,同时白某某还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二)洗钱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白某某以其控制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使用部分非法集资款认购北京某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17年4月30日,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资犯罪案发,遂指使并全权委托方某某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股票转换为现金。方某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与他人约定转让股票,在场内通过循环交易、低卖高买等方式,将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证券账户。同时,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在场外接受他人实际给付的股票转让款,最终实现将上述股票转换为现金的目的。
二、诉讼过程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白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方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洗钱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在办理上游非法集资犯罪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展资金穿透分析,发现方某某通过股票交易转移、转换的有价证券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推动对方某某以洗钱罪刑事立案。同时,调取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并依托与市证监局的合作机制,引入证券领域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就涉案股票的交易手段、资金去向、主观明知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通过证据开示等工作,促使“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成功办理利用证券交易掩饰、隐瞒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新型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