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确保教育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2023〕58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恩施州教发〔2018〕6号)和《巴东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巴教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次学生资助工作。
认定对象
学生资助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户家庭子女;风险点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包括在我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跟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影响子女入学和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参考以下细则:
(1)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获得各类补助救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影响子女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子女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影响子女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是指学生父母亡故、失踪、离异、服刑、伤残等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子女入学。
注意: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有消费性小汽车、在集镇或者城区购买了商品房或门面、经商办企业和有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得申请。
认定办法
1.县内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乡村振兴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残联等部门按资助时间节点提供的最新数据与实际“在籍在校”学生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2.县外户籍在我县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省、州下发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确认。若资助系统“重点保障人群”和省州下发的困难学生信息与学生反馈的信息不符,学校要进一步与学生家长或相关部门进行核查,通过微信、QQ等方式采集相应的佐证材料后纳入资助对象。
3.第7类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为认定标准。
资助标准
小学阶段就读的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对小学阶段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者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2.申请或者确认。对经过信息比对确认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申请表》,并且按认定办法整理好相应的佐证材料。
3.学校审核。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在籍在读”学生,直接认定为资助对象;第7类对象的认定,学校应该按照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情况,完成认定工作。
4.结果公示。对审核通过的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园公示栏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即时撤回信息。
5.建档备查。
其他注意事项
1. 客观提交真实信息。若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
2. 父母要对孩子进行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做一名知恩感恩的学生。
3. 学生或监护人规范填写《确认表》或者《申请表》,请按时配合班主任提交材料。
4. 如有不懂,请咨询班主任。
文字、图片:龙爱华
审核:向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