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中学选必一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公开课展示

Y.C
创建于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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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标准】

    1.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学重难点】

    1.重点: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难点: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单元导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法律与教化两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本课立意】

    了解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德治与法治思想的争论是先秦时期的表现,自魏晋以后到隋唐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时空坐标】

     

    【名词解释】

    1.敬天保民:该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周公用可见”的观点解释天命,把天命理解为可以认识的客体。在对待天命的态度上,虽主张要敬从天命,但又不盲目地依赖天命,强调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视,开启了后代重民思想和人文主义思想的先河。

    2.德治思想: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德治要求统治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

    3.法治思想: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4.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以经断狱,德主刑辅(重教化,轻刑罚)。

    5.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刑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儒家思想影响深厚。实质上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在挖掘人类伦理道德方面和维持人类社会生活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基础知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礼法对立)

    【学习聚焦】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一)夏商西周时期——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1.德治思想的产生

    (1)夏商: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西周:①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礼使贵贱有等,乐使上下和同。礼制目的在于规范秩序,缓和矛盾);②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3)趋势:从夏商到西周,“敬天保民”思想的提出,表明西周注重统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德治)。

    ☆点拨关键:商代夏,周又代商,使西周统治者意识到在不动摇“天命”的前提下,强调人事的重要性。提出“顺乎天而应乎人”的观点,就是既要顺从天意,又要适应人心,才能维持“天命”。因此,天子既要“敬天”,又须“保民”。比夏商时代有了重大进步。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韩非

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保证政令畅通。

争论焦点

战国时期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治国手段。儒家主张以道德礼义教化民众,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更符合当时发展趋势,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也符合君主专制的需要。

(2)特点:①儒法之争表面上是德治与法治之争,实质是社会治理方式之争,是寻求理想治国道路之争。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阶层分化,百家争鸣的反映;②儒法之间既有争论,又相互借鉴,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

(3)评价:①积极: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推动民本思想发展;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②局限:儒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法家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

☆点拨关键:儒家学说具有多面性,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律和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孟子定于一的主张),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2.法治思想的产生

(1)法律的出现: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2)法律的特点:属于早期的习惯法;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点拨关键:先秦时期,关于法律与教化何者在国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史上就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思想之争

1.思想产生的背景

(1)经济:生产力发展引发社会阶级关系变动,原有统治秩序不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

(2)政治:社会大变革,宗法制崩溃,世卿世禄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思想: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4)阶级:士阶层崛起,诸侯国为富国强兵,争霸天下,广纳人才,寻求治国新思想。

2.第一次德法之争:子产作刑书

(1)标志: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子产的做法限制奴隶主贵族,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2)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子产主张法治,将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向民众公布法律条文。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违背礼仪,破坏了贵族等级秩序;公布刑书会使平民视法而动,引发争端。叔向反对的原因是法律不公开,贵族拥有解释法律、免于刑罚的特权。实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解释法律的特权。

(3)意义:①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②刑书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3.第二次德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1)内容:争论实质——寻求理想治国道路之争

学派

人性论

代表

政治主张

治国手段

儒家

人性善

孔子

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过度消耗民力

儒家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是重要手段。

孟子

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法家

人性恶

商鞅

在秦国颁行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法家主张法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是重要手段。


【深化拓展】孔子与孟子主张的异同及其出现异同的原因

(1)相同:实现国家统一,恢复礼乐制度。

(2)不同:孔子主张复兴周王朝:孟子主张由推行仁政的诸侯建立新的王朝

(3)原因: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天下战乱,民心思定。春秋时期,周王室仍有影响力,孔子对周天子抱有期望;战国时期,诸侯纷纷称王,而孟子对周王室不再抱有幻想。

【知识总结】战国时期对德治与法治思想的抉择

1.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重视民生与民意,有积极意义,但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并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们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2.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管理国家,这种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3.儒法之争的实质:儒家与法家之争是德治与法治之争,实质是在春秋战国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情况下,诸侯国君们寻求理想治国道路之争。

    4.儒法两派及其它学派相互辩论,相互吸收,丰富了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识,推动了思想解放运动;让处于激烈兼并战争时期的诸侯国君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家思想对于富国强兵的现实意义,推动了战国变法运动,对以后历代王朝的治国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学习聚焦】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一)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1.秦朝——以法治国

(1)思想: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体现礼法对立。

(2)内容:①朝廷发布法律文告,称“令”;②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3)实施: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在社会教化方面,“设三老以掌教化”,这是对民众实施普遍的思想教化的政策。


【知识总结】西周至汉唐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趋势及原因

(1)趋势:由临时设法到形成固定的成文法;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法律逐渐儒家化。

(2)原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儒家思想的发展;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深化拓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观念及其弊端

(1)法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①“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②公布法律,重典治国的成文法传统;③“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平等精神。

(2)儒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①以人为本,主张“天下归仁”;②以宗法为纲,重视人情的因素;③维护传统制度,强调因事设刑。

(3)道家思想中的法治观念:崇尚无为而治,否定有为的人定法。

(4)法治观念的弊端:①专制主义笼罩,缺乏“妥协”的精神;②宗法制度压抑个人独立,缺乏权利意识;③政治缺乏民治思想。

2.汉朝——引经决狱

(1)内容:①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②律令并行。

(2)实施:“春秋决狱”(引经决狱),体现礼法结合。汉朝时期的“春秋决狱”是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3)特点:汉代相较于秦朝更加注重维护伦理秩序;儒家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点拨关键:“春秋决狱”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原心定罪”(犯罪者的“心”:主观动机;法官的“心”:道德伦理),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因素来定罪量刑。在处理法律诉讼时候,要考虑父子之情和君臣之义,将儒家礼的精神不断注入法律之中。

3.关系: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简牍,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4.演变:与秦相比,汉代法律实践具有外儒内法(礼法结合);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汉律是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知识拓展】董仲舒与儒学

(1)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儒家伦理开始融入社会生活。

(2)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说和“大德小刑”说,主张治理国家应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其主张既神化了“德主刑辅”的传统见解,又暗中把刑法提高到了神圣的地位;他强调儒家经典和经义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首倡“春秋决狱”(表明了儒家思想上升为统治思想,儒学对法律的渗透),最早开始系统运用儒家经义指导司法活动。

(二)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1.原因: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2.特点: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3.量刑原则: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准五服以制罪)。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凡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任轻于杀常人。

4.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5.影响:①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属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②礼法结合,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成为巩固专制的工具;③经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并延续到中国近代。

(三)唐朝时期——律令儒家化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1.唐朝法律

(1)过程:唐初多次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了《永徽律》。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以礼入法,渗透了浓厚的伦理色彩)。

(2)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纲常。

(3)影响:①《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②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唐代法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推动民间礼俗的成文法化。)

【知识拓展】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及评价

(1)特点:①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审慎严密;②德主刑辅,以礼入法,礼法合一;③重视家族伦理,孝道入法;④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⑤强调慎刑原则;⑥对老弱妇孺及情况特殊的罪犯酌情论处。

(2)评价:①是礼法结合的典范;②维护封建统治;③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④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⑤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对后世影响深远。

    2.唐朝教化

(1)提倡礼治: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

①内容:吉、宾、兵、嘉、凶五礼。②评价: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③地位: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者。

(2)社会方面:推广家训,强化基层教化。家训是推进基层治理,强化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

3.唐朝社会治理的特点:礼法结合,提倡礼治,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深化拓展】唐代为何如此重视重视家训?

唐代女训立足于儒家的伦理价值观,继承并发展了前人的成果,更新了女子教育的观念,体现出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之以往有所提高。 ①儒家的伦理道德逐渐成为专制政权加强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②是家训与中国古代封闭的自然经济相适应,通过儒家教化的不断向下层社会的普及与渗透,实现社会基层的有效治理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律例合编 礼法完善)

【学习聚焦】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一)法律演变

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的法律体系,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2.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广泛援引唐律。

3.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司法实践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律:古代法律的基本法;例:特别法,效力在律之上)。

4.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以礼入法: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封建社会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

(二)社会教化

1.宋朝:约律分立

(1)原因:①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程朱理学;②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③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2)表现:①社会层面:理学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扩大影响力;②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③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行为规范。

☆点拨关键:理学不但是一个以11世纪时道德哲学家的学说为基础的思想流派,同时还是一场在12世纪成形的由精英领导的社会运动。称其为社会运动,主要是理学家比较重视理学的社会传播,深入基层,覆盖家族与家庭。理学成功地将儒家的伦理转化为一般人处理地方、家族、家庭、个人事务的原则。理学的发展,使得儒家思想向基层渗透,与基层的社会教化结合更紧密。其中,乡约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2.明清:约律融合,约为律用

(1)明朝:①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②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③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处罚或治罪。

(2)清朝:①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②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乡约完全成为统治阶级的教化工具。

☆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是民间儒学士人自发的道德教化组织,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北宋吕大均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均撰写的《吕氏乡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知识拓展】清朝在法律制定方面出现的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1)变化:①从依照明律和旧制到融历代封建法律于一体;②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专门法律。

(2)意义:①法律与教化并重的传统得到继承与发展;②维护法律政令统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③是封建法典集大成者;④是有力的统治工具。

【学思之窗】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教材P49)

教参建议:乡约最早是儒学士大夫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后来逐渐为统治者所利用,改而宣讲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圣谕”,其教化内容也更多地强调顺从(如尊敬长上)、安分守己(如各安生理),说明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具体参考:(1)变化:①宋代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强调顺从安分守己,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③形式上继承儒家伦理教化精神,实质上是强制宣传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2)原因:①明清君主专制强化;②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③理学在南宋确立统治地位;④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3)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深化拓展】中国古代法律“礼法结合,儒法并用”的原因及评价

(1)原因:①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制度的等级结构是礼法融合的基础;②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根基,构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体系,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适合社会的需要;③中国古代由自然经济孕育“天人合一”观,是人们作为社会规范礼和国家规范法结合的思想条件;

    (2)评价:积极→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①礼法结合,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化,判案主观性和随意性强;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深化拓展】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1)特点:①自成体系:中国古代法律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②法自君出: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③礼法结合:中国古代的法律深受宗法观念影响,礼占有重要地位,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④法定特权:中国古代的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⑤诸法合体:中国古代历代的法律都是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混合编撰。⑥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2)原因:自然经济;宗法观念;专制统治;儒家思想。


本课小结

    1.(2023·湖北高考·6)鸦片战争后,列强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清朝原有的法律体系随之发生改变。《北京条约》签订后,清初制定的海禁律例从根本上被打破。1870年,《大清律例》新增打击拐卖人口出洋、允许华民出洋务工的条文。1909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国籍条例》,以保护海外华侨。上述材料说明( )

    A.清廷改革受西方法律影响明显      B.条约体系与中国国内法关系密切

    C.清朝被迫从闭关锁国走向开放      D.清政府通过调整法律以应对时局

    【答案】D

    2.(2023·高考全国乙卷·27)明初,朱元璋要求百姓邻里之间必须互相知晓丁数、职业,即“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这一措施意在( )

    A.强调农商皆本                    B.加强对民间的控制

    C.禁止人口流动                    D.促进经济均衡发展

    【答案】B

    3.(2022·北京高考·3)北宋中期,各地知州积极修建亭台馆榭以供民众游玩,甚至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务。欧阳修《丰乐亭记》载:“夫宣上恩德,以与民共乐,刺史之事也。”范仲淹曾在名胜“严子陵钓台”边修建先贤祠堂以“咏其风”,认为这样“有大功于名教”。上述材料佐证了北宋( )

    A.注重推行社会教化                B.放松了对经济的控制

    C.鼓励文学艺术创作                D.实行崇文抑武的方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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