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支双条线
- 收入现金需经清分,方可对外付出。
- 对客付出现金、ATM加钞,必须使用经过清分后的现金。
现金业务须知
- 现金收入:收入现金-核对金额-逐张清点-唱收金额-办理业务-分类保管。
- 现金付出:确认金额-逐张清点-唱付金额-提醒收好。
- 柜面回笼现金可对外付出的:①原封券、②标注“已清分”字样的成捆现金、③经过手工清分达九成新且无假币的现金。
- 收付现金必须在监控下逐张清点,1元及以上票面必须使用智能模式进行清点,严禁使用计数模式。
假币收缴的流程
(1)双人当面办理。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货币鉴别能力的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2) 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为防止假币再次流入社会,收缴人员不应将假币交回被收缴人,可以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耐心解释假币特征,并向被收缴人告知申请鉴定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被收缴假币的处理方式。应该在被收缴人视线可及范国内加盖假币印章。
(4)出具收缴凭证。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
(5)收繳单位履行告知义务。被收繳人如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了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误收误付假币的危害
发生误收误付假币行为,将对我行公众形象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大大降低公众对我行的信任程度。
本行处罚规定:网点发生误收误付行为,总行将根据《呼图壁农商银行现金差错及反假货币管理实施细则》对责任人处以票面金额10倍,不低于1000元罚款。
人民银行处罚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
(二)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
(七)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
人民币防伪点
什么是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 明确对外告知拒收人民币现金。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
(2)未开通任何人民币现金支付渠道。虽未明确对外告知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如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大厅未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代收费业务时,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的;采用一卡通形式的,不支持现金购卡充值或自助充值设备不具备现金收付功能。
(3)对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如未明确表示拒收现金,但长期不备足找零备付金,导致大部分现金支付无法顺利完成,再如针对现金支付要求更高的支付费用。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指引》 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拒收现金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況,作出行政处罚。
对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处罚
(1)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一般的,处50万元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4)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通过约谈函询、通报等形式提醒教育。
相关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