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三年行动,维护金融安全-阳光人寿唐山中支反洗钱知识宣传之一(自洗钱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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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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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自洗钱”案开庭】近日,北京地区首例“自洗钱”案开庭,男子贩毒、洗钱两罪并罚。男子指使他人运送毒品并接收毒资,不仅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还可能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1月12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该案将择日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间,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17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其向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支取上述毒资1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首例“自洗钱”案宣判】2021年12月,经该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尤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介绍,这是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案件,也是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上游犯罪为走私犯罪的洗钱案件。 2021年3月至5月间,尤某甲接受货主指使,与其他船员共6人,共同驾乘船只至我国领海外水域,接驳冷冻品后走私入境。尤某甲负责联系货主、船员管理、轮机维护以及工资发放。同年5月17日,尤某甲向货主提供其儿子尤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货主发放的其本人和其他船员的工资共计10.8万元后,再将尤某乙名下账户内的部分赃款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账至他人名下账户。之后,尤某甲等6人驾乘载有冷冻品的船只返航时,被执法机关查获。经检验,上述冷冻品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公诉人指控,尤某甲使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走私犯罪所得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切断了犯罪所得的资金与上游走私犯罪的关联,在性质上不再是走私犯罪的自然延伸,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构成“自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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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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