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选
第四条第四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一二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三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的
法律法规、政策意见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摘选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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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摘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加强语言文字法治建设,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立足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语言文字的政治、社会、文化、育人和对外交流功能,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能力,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人民群众学习使用语言文字和提升科学文化素质的需求。
——坚持推广普及、提高质量。坚定不移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力度,提高普及程度,提升普及质量,增强国民语言能力和语言文化素养。
——坚持遵循规律、分类指导。准确把握我国语言国情,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牢固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树立科学语言文字观,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类语言文字关系,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
——坚持传承发展、统筹推进。充分发挥语言文字的载体作用,深入挖掘中国语言文字的文化内涵。处理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与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的关系。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多方合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普通话在全国普及率达到85%,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得到更好传承弘扬,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语言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到2035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更全面、更充分,普通话在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的普及率显著提高,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实现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四)大力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按照“聚焦重点、全面普及、巩固提高”的新时代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分类指导,精准施策。聚焦民族地区、农村地区,聚焦重点人群,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继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大幅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农村普通话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创新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和常态化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开展全国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和质量监测。建设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
(五)坚持学校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阵地。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坚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教师、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等各个环节,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建立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大力提高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和教学能力。加强教材建设,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贯彻落实。建设书香校园,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和语文素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
(六)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民族地区中小学推行三科统编教材并达到全覆盖,深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确保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严把教师准入关,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至少达到三级甲等标准,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加强民族地区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学前学会普通话。开展“职业技能+普通话”能力提升培训,提高民族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的普通话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质量。
(七)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公共服务等系统相关从业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培训,提高教师、基层干部等人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开发普通话学习资源。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开展国民语言教育,提升国民语言文化素养,提高国民语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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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选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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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摘选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