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朋友:
近年来,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频发。教会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培养自护能力十分必要。
许多时候,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对身边熟人的轻信以及受到侵犯后因所谓的“耻辱感”产生的“沉默”,让许多未成年人意识不到自己受到了侵害,也羞于主动求助。
更令人痛心的是,往往是在性侵害发生后,家长和学校才意识到相关教育的重要性。而此时,孩子生理和心理上已经形成了难以恢复的巨大伤害。因此,对于此类现象,在健全完善相关立法、对施害者依法严惩的同时,社会也有必要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常态化,从而防止更多悲剧发生。
首先,必要的家庭教育可以为未成年人构建起自我保护的第一道屏障。由于受传统思想中孩子应当保持“纯洁”的观念影响,许多家长对于性教育问题往往讳莫如深,导致一些孩子在相当长时间内对这些问题都比较懵懂。遗憾的是,这样的状态常常会给不怀好意者带来可乘之机。由于未成年人并未从正规途径了解自我保护知识,使得他们在遭受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这是错误的。
现就预防学生遭受性侵害的相关知识告知如下,希望家长和孩子一起学习,共同预防性侵害。
这些数据,您需要知道
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2021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由未检部门或未检办案组统一行使,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
据数据分析,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同比上升16.61%,增幅为近四年来最低。同期,起诉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同比上升32.09%,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2167人。
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以上六类犯罪共计40612人,占提起公诉人数的67.07%,较2020年增长4.64个百分点。
什么是性侵害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是儿童,我们平常所说的“儿童”和“青少年”,都在这个范畴内。
对青少年、儿童的性侵害,既包括违背其意志对其强行实施性行为,也包括利用其不知情、不理解或者没有达到性自主年龄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这包括法律定义上的强奸、猥亵,引诱、容留、介绍青少年、儿童卖淫,组织、强迫青少年、儿童卖淫,以及向青少年、儿童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也包括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但危害青少年、儿童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关于性侵害
1.性侵害的实施,包括有身体接触的性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也包括通过视频、图片、语音、文字等进行的与性有关的活动。
2.实施性侵害的人,可能是陌生人,也可能是熟人,甚至是亲人;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同龄人或者年幼的人;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
孩子的哪些异常值得警惕
1.突然出现不正常的生理变化和身体异常。例如不正常的阴茎或阴道分泌物;生殖器区域的疼痛;尿频或排便困难;瘀伤,无法解释的伤口或擦伤等。
如果孩子遭遇性侵害,怎么办?
清流县沙芜中心小学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