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交流,不沟通、不交流就难以相互了解并达成理解,更难以形成高度认同。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源远流长、历久弥新,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族公民的权利,也是各族公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我校积极响应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工作,积极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做到人人都讲普通话,人人都写规范字。让我们一起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吧!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大意义
1.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我国的基本语言政策,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事业,是语言文字事业的核心任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努力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新时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
2.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引导各族群众在思想观念、精神情趣、生活方式上向现代化迈进,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促进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营造良好语言环境,促进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3.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语言文字能力是人们生产生活所必备的基本能力。各族群众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助于扩展交际范围,提高交际效率和质量;有助于畅通信息渠道,获取最新科学文化知识及各种信息;有助于提高学习能力,提升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有助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让各族群众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机遇和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4.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统一的语言文字是国家建设和治理的重要工具。通过宪法法律确定国语或官方语言,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根据宪法规定和精神制定的我国语言文字领域第一部专门性法律。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规定为统领,以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为一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落实宪法规定、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实施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
5.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党领导语言文字事业宝贵经验的必然要求。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语言文字事业的百年光辉历程和历史成就,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语言文字事业,以维护和发展全体人民的语言权益为根本目的,以推进文字改革、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实践主线,坚持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坚持守正创新、依法治理,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在较短时期内历史性实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的目标,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的成功典范,积累形成了宝贵经验。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党领导语言文字事业的宝贵经验,全面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和质量,是推进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和核心任务。
图文编辑:张伟明
审核:刘德文
终审: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