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颁布了!

养老小保险
创建于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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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乾县城乡居民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7月21日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如何为城乡居民提供可靠的社会养老保险,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全面、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服务。

二、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1、《条例》明确规定,具有本国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在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4、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5、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7、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8、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1、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4、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2、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健全信息核验机制,记录业务经办过程。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13、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14、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四、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5、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为乾县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服务。广大城乡居民应积极参保,按规定缴纳保险金,达到领取年龄后及时申请养老金。县经办中心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乾县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同时,欢迎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乾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共同为建设和谐美丽的乾县作出贡献。

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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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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