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2年8月,A女上以“发现子官肿物1年”为主诉至当地医院治疗,治疗后A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调查核实,A女士于2012年9月已查出“平滑肌瘤(子官肌瘤)”,根据A女士购买保险的健康告知,投保前已确诊“平滑肌瘤(子宫肌瘤)”不符合投保条件,A女上存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的情形,且属于既往症免责,故做出了拒付解约退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A女士在投保时没有将以前的疾病告知保险人,损害了其他身体正常人的利益,导致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温馨提醒您,投保时应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中询问的各项内容:
(一)投保时健康状况要真实告知。要如实反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既往病史、住院就诊等情况,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详细说明情况或提供相关的权威性书面材料文件。
(二)投保时个人信息真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非真实的联系方式不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进行回访和售后服务,可能损害到投保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