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大学生基本生活费。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孤儿近照;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母子亲生关系证明,孤儿父母结婚证复印件,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陕西农商银行卡(一卡通)复印件。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县民政局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后,按标准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资金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受理申请后,当月申请通过的次月发放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1500元/人·月。
周至县民政局儿童福利业务咨询电话:029-8711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