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埝乡卫生院: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明白卡

槐埝乡卫生院
创建于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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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明白卡
一、参保缴费政策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集中缴费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

2024年预交202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400元,参保登记后可直接享受医保待遇。

资助参保政策
全面落实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各地规定给予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三、住院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保
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5%左右。
1.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2.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省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至50%。
(二)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支付比例为80%,取消封顶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支付比例为7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三)医疗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的,在统计部门未公布相关数据前,可按上一年度的起付标准给予救助。

(四)其他规定
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门诊保障政策
(一)居民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医务室)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60%,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0%;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5%,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45%。参保居民每人每日每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50元,2023年最高支付限额250元,2024年起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二)“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甲类药品60%、乙类药品 50%的比例报销,高血压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260元,Ⅰ型糖尿病患者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360元。
(三)门诊慢特病
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
门诊慢特病的受理、认定下沉到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指定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组织认定。
(四)门诊特药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特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五)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和其它二级以上医院以中医为主要服务项目的科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60%支付。采用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相关疾病实行按比例单次和年度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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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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