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凉山中支反洗钱宣传月-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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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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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件简介

      80多岁的香港人陈先生一直在内地经商,他与某国有银行深圳一支行行长沈海生认识多年。因年纪大了,陈先生想把在内地的产业卖掉,回头香港养老。2012年年初,沈海生得知后,声称可以通过自己手中的外汇指标,帮陈先生帮其手中的人民币换成港币,转回香港,但需要200万元好处费。陈先生同意让沈海生帮忙。随后,陈先生将6337余万元分3次汇到沈海生指定的李某账户上。前两次转账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都有收到港元。第三次汇款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只收到了部分款项,还有800万元一直没有收到。经陈先生多次追问,沈海生才承认他根本没有外汇指标,而是通过地下钱庄操作。2012年11月,沈海生辞职潜逃时,仍有625万元没有归还陈先生。

       根据警方调查,陈先生的钱汇入李某账户后,在短时间内又被转移到5个可疑账户,随后又迅速向100多个账户转移资金。警方对200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梳理,一个地下钱庄逐渐浮出水面。    

      2015年3月6日,深圳警方对案件中涉及地下钱庄的线索立案侦查。6月2日,警方将叶镇城、叶晓莲、郑晓生等30余人抓获,捣毁地下钱庄窝点6个,查获银行卡3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20亿元。

三、案例解析

        案件显示,“地下钱庄”为逃避海关监管,转向利用职业“水客”少量多次非法携带货币出境洗钱。水客集团被称为“金融蚂蚁”,小批量为“地下钱庄”携带超额货币处境。职业“水客”以40-55岁中老年无业妇女为主,入境时不携带违规物品,出境时携带货币以赚取少量的带工费。“水客头”与带钞“水客”形成雇佣关系,一般由“水客头”在境内派发具有统一包装标识的货币到香港后由专人交接并支付带工费,已经形成了一套分工明确的走私“作业”流程。一些贪腐、走私、贩毒等犯罪所得,往往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洗钱,恐怖分子的资金也通过地下钱庄进出。

四、知识拓展

      地下钱庄的资金境内、境外分别流动,人民币和外汇分别交割,在国际收支统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中均无法显现,对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国内利率水平和内外部经济均衡状况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地下钱庄作为一种服务型犯罪,看似与普通民众关系不大,但像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种种直接侵害老百姓利益的犯罪活动一样,地下钱庄成为其洗钱的工具。这些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出境,增加了追赃的难度。 

       由于地下钱庄的交易资金量大且隐蔽,不排除一些股市资金通过该渠道流出我国,从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如2015年7月中旬,上海市公安机关在查处某外资贸易公司涉嫌操纵股市犯罪案件中,就发现由邱某控制的地下钱庄为该外资公司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达数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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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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