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李晓娟的文章

婚姻律师李晓娟
创建于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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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当事人问,女方发微信说“不签就离婚”,在这样的威胁下我签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现在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房产归她自己,协议是在对方协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我能撤销这个协议吗?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在第152条规定了这个撤销权的时间为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1年内。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不签就离婚”这句话,是否能够算得上是胁迫?


最高院对协迫的观点是:所谓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同时最高院对胁迫的范围也进行了限定:胁迫行为本身必须是非法的。一般是通过威胁对方或其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者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手段来达成的。如果一方以合法的方式向对方施加某种压力,比如不履行合同就起诉,这就不属于胁迫。

首先,“不签就离婚”这句话并不违法。其次,这句话也不在胁迫的定义范围内。所以,“不签就离婚”这句话不属于法律定义中胁迫。


但,如果不是协迫就没有办法撤销这份协议了吗?实务中法官也会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要撤销。

如果配偶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短时间内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没有什么过错,男方可以尝试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婚内财产协议》。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女方要求男方签协议,并表示不签就离婚,营造了签协议就可以继续过日子的假象。男方为了不离婚,签了这份协议。签协议的目的是不要离婚,婚姻可以持续稳定的存续下去。如果知道女方签了协议后马上起诉离婚,男方肯定不会签这份协议。那么男方可以以“欺诈”来要求撤销这份《婚内财产协议》。


这是一个撤销协议的思路,有成功判例,但不一定每个法官都会这么判,(2020)皖16民终2889号判例,一审没有支持撤销,二审支持撤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立场确定辩论观点。


附:(2020)皖16民终2889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意义上的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称吴某的母亲‘以不签字就去法院’,要求李某在《婚内协议》上签字。结合原、被告庭审情况,双方在签订《婚内协议》时并不存在与上述要挟或与要挟相等价的胁迫行为,该协议的签订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撤销事由。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从本案双方签订《婚内协议》背景看,双方正处于婚姻矛盾期,李某为此举证了其同吴某及吴某家人的17份录音......从录音内容看,李某与吴某在签订《婚内协议》时,吴某及其家人存在以不签就离婚的胁迫行为,且多次录音证明吴某及其家人系多次要求李某签订协议,李某多次不同意签订协议亦反映出其主观上并非出于自愿签订该协议,李某为维持双方婚姻,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因害怕离婚而不得不签。同时,录音中反映,吴某家人亦有签协议不会离婚,《婚内协议》就无效的承诺,该行为对李某又构成欺诈。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双方签订的这份婚内财产协议。


如果是签完协议对方马上就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可以尝试以欺诈来主张撤销协议。当然,是否支持撤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实务中不支持撤销的案例也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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