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5日,驾驶人王某驾驶陕D号牌王牌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与2米限高杆相撞,致车辆及限高杆受损,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王某称“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当时路面颠簸,迎风撞击了限高杆,致使车辆前部及限高杆受损,市政管理处限高杆索赔2万余元,希望公司尽快理赔。”事故发生后,查勘人员前往停车场验标处理,现场车辆未修复,经测量,车辆迎风顶端至地面高度为2.05米。车辆迎风中段受损,车厢盖合拢处有明显碰撞痕迹,与驾驶人王某所述实际受损情况明显不符。查勘人员随即与车辆行驶证照片进行比对,发现王某驾驶车辆有加装行为,后与公司承保部门核实,出险前车辆加装行为未向保险公司进行登记报备,因加装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我司向王某发出拒赔通知,王某不服,以投诉手段进行威胁。本着追求案件真实及尊重客户的原则,保险公司委托三方机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经三方调查公司调取驾驶员通话记录、走访交警队、复勘事发现场,得出结论“现场车流量较大,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宽阔平整,未见凹陷不平处,与驾驶员所述道路不平,致使车辆颠簸情况不符,车辆实际受损部位为车厢盖中部,与驾驶员所述受损部位不符,事故为加装导致,建议保险公司拒赔处理。”后经保险公司沟通,王某承认加装车厢盖未闭合,导致损失发生,放弃索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属于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闫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进行改装,导致车辆行驶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
【风险提示】
广大车主要充分认识到车辆改装后的拒赔风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让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就应该及时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进行重新评估,否则将无法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