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护航,守护成长——临高县实验小学参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学习

葡萄里
创建于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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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署,积极践行检索工作"三大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临高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大意义。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生认真的观看视屏

  学生参观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了解毒品种类、性侵、网络犯罪等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書、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给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及时走出心理阴影。

  防止校园欺凌,共建文明校园,学生学习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让我们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积极宣传和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的未来搭建一个更加美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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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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