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投保人徐先生为自己成年儿子小徐购买定期寿险,保险金额20万元。因儿子小徐上班没在家,徐先生代替小徐在被保险人处签字。公司在新契约回访时,询问徐先生“是否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字”时,其回答:不是本人签字。公司以非本人确认保险责任,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太平养老云南分公司温馨提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代签名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人在投保时,除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障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产品信息外,还需使被保险人了解保险责任并确认投保。